发布者:戎畅|时间:2024年04月15日|17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15年至2018年3月,原告受雇到XX船只上从事轮机长工作。因拖欠劳务费,被告刘某于2018年3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,载明:欠汪师傅15年、16年工资共56000元,17年欠30170元,共86170元。出具欠条后,被告徐某共计向原告付款60000元,剩余26170元至今未付,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。
另查明,2014年1月28日,被告徐某(甲方)与被告刘某(乙方)、案外人刘某(乙方)签订《合伙经营协议书》,约定:目前由徐某独资拥有的XX货船,作价380万元。乙方出资190万元给甲方后,分拆为甲乙双方各占50%的股份,并各自享受50%的收益,并承担50%的风险。
庭审中,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费26170元,并以261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.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。
判决如下:
被告徐某、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某支付劳务费26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(利息以26170元为基数,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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